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86年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6********,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清河镇张标村167号。
原告:***,男,1983年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3********,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22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67********,汉族,农民,住山东之生惠民县******116号。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如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同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001877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国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同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L008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国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