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乾宇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64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高键。

被申请人:***前旗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前旗。

法定代表人:朱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前旗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05×××03)。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前旗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05×××03)。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游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