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申请执行人:屈丽秋,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屈丽秋、***申请执行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牙劳人仲字(2017)第15号”仲裁裁决书15日内,已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既牙克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牙劳人仲字(2017)第15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屈丽秋、***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