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外人呼伦贝尔璐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执异8号
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暖泉办事处兴安西街兵营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晓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玲,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宏岭花园7号楼3单元602室。
申请执行人:**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棉俊,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兴,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任牙克石热电厂办公室副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越橘小区7号楼4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鹏,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任牙克石热电厂办公室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移动综合楼3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牙克石市林业师范学校院内政务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菲菲,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晟,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紫萱家园3号楼4单元501室。
在本院执行**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与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行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对执行中查封牙克石市瓷都佳苑小区10号楼1、2号门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称,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瓷都佳苑小区时,*****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责电力安装,因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给付案外人工程款,经双方协商,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瓷都佳苑二期10号楼1、2号门市抵顶工程款共计1357049.4元,2017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认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案外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抵账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异议房屋如何变更至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名下与案外人无关,因此请求终止对坐落于瓷都佳苑小区10号楼1、2号门市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称,2011年12月29日牙克石明企实业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为10号楼由东向西1-6号每户120平方米门市,共计720平方米。2018年11月1日牙克石明企实业有限公司与**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签订协议书,将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权利全部转让给**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2019年8月22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78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交付牙克石市瓷都佳苑10号楼由东向西1-6号门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产权交换方式取得的物权优于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称,2011年12月29日与明企实业有限公司在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产权调换为10号楼由东向西1-6号门市。因系原址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记载明企实业有限公司原址在合同约定的光明路西侧,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依据(2019)内078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执行查封瓷都佳苑10号楼1-6号门市位于光明路西,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门市一致。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15年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湖北仁威电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作完成施工。后因资金周转不力,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17年5月8日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牙克石市瓷都佳苑二期10号楼1、2号门市抵顶工程款共计1357049.4元,但因房产未经验收,尚未完成交付。
另查明,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内078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决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牙克石市瓷都佳苑小区10号楼由东向西1-6号门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执行申请后,依法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具有产权置换的权利,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应当交付瓷都佳苑10号楼由东向西1-6号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因此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仅可依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对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有优先取得权,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权利无法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孙剑岩
审判员  张培尧
审判员  石 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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