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泉区沣禄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2876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小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娟,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禄,该专业合作社社长。
原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审判员 冯根群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