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2民初4043号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上伍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8911254F
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水岸世纪D座1单元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5706317287.
法定代表人:师小花,经理。
被告:内蒙古仁祥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内蒙古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5B-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OMY1Q0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仁祥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仁祥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春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仁祥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610元由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