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35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信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信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东法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林
审判员张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