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486号
原告: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男,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医科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彬,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0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