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615号
原告:***,女,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801。
法定代表人:蒋万民,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东。
被告: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创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敬恭,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新,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勇,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础建设有限公司、王永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丛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