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965号
原告:海南区***欣叶气体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二四队大院。经营者:**。
被告: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区***欣叶气体销售部诉被告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海南区***欣叶气体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区***欣叶气体销售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