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5700号之一
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仙萌开发区利源商住城。
法定代表人:方振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业,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942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31日起算,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结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财务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10时56分左右,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银将一笔本属于大新县那礼、龙潭2座水库抗旱应急供水工程Ⅱ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项942720元错转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6913,发现错误后,经与银行交涉,得知被告已经将其中的500000元转走,与被告联系后,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到银行要求配合阻止被告转款,但银行答称,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且经公安机关申请才能冻结。原告随后到仙葫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汇错款属于民事纠纷,即使按侵占罪也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特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情况紧急,如原告不立即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由于持有一份记载被告的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而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但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记载其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的身份证复印件,且经查,被告现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涉纠纷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瑞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