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某某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利源商住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学业,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4272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亦未报告财产。 2022年6月17日、8月1日、9月13日、10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2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县有无不动产登记及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查询,2022年7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上述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01********上有存款244.78元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wx.tenpay.com上有存款893.75元,本院对上述账号进行了冻结,并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138.53元,于2022年7月18日发放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账号6228********进行了续冻结,并于2022年9月21日对上述账号内存款443849.88元进行了扣划,除去本案收取的申请执行费5000元外,余款438849.88元,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发放到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把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0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学业,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学业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960948元(其中包括不当得利人民币942720元,案件受理费13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已经执行到位439988.41元,尚有520959.59元及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贺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