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26776号
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利源商住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214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业,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岚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7P1P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西岚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岚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岚海公司向原告**公司返还合作预付款300000元;2.被告岚海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2年4月1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23日为73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岚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岚海公司与**公司就钦州市钦江东二堤工程项目于2021年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项目服务及合作合同》,约定**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岚海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00元作为项目合作款,若没有取得该项目的中标资格,岚海公司无条件无息退还上述预付项目合作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依约支付了300000元,但该项目最终未能中标,故岚海公司应退款。**公司多次催款后,岚海公司的执行董事***承诺退还,其于2021年10月18日承诺在2021年10月底前退还,届时利息一起计算。然而,岚海公司至今未能返还上述款项,故**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岚海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与岚海公司签订《项目服务及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就钦州市钦江东二堤工程项目施工达成合作意向,其中**公司负责招标、工程施工,**公司在中标后委托岚海公司负责劳务工作,**公司据此应与岚海公司指定的劳务公司签订合作标段的劳务合同,岚海公司获得不低于项目合同总额5%的税后利润;**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300000元转入岚海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预付合作款;如**公司未能取得中标资格,岚海公司承诺将无息退还上述300000元。2021年3月18日,**公司向岚海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00元。2022年3月9日,**公司向岚海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岚海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退还3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187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岚海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及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未中标的,岚海公司应无息退还预付款300000元。现无证据证明**公司中标涉案工程项目,双方亦未签署所涉项目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预付款返还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请求岚海公司返还预付款3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利息。岚海公司未依约返还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必然造成**公司被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公司主张上述预付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岚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款300000元;
2、被告广西岚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被告广西岚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