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申19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331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温宗勇,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教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故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应将申请人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原审裁定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正是因为被申请人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才导致申请人的户口及档案被迁移。请求被申请人将***的户口和档案转回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要求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之请求,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加之,***曾以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将档案转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7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起诉,二审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57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鉴于此,现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复坚持原审主张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新
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