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4044号
原告:***,男,193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71028X8。
法定代表人:温宗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如,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许太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为我补办退休手续。事实和理由:我于1960年5月6日被下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此后该决定书被撤销,依法律规定,劳动教养期间的公职应予以保留,所以我仍属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的员工。自1997年起,我不断去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但被拒至今,依综合委[2004]4号意见第十一条,解除劳动教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是我的户口及档案不在研究院,但劳动教养等问题的处理并不涉及户口与档案的移转,我的户口及档案的迁移系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的过错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我承担,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应为我复职、撤案、彻底办理退休手续。现不同意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要求补办退休手续之请求,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曾起诉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要求判令:1、确认1954年5月至1993年1月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存在人事关系;2、补偿其自1992年10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0万元;3、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4、补发1961年至1993年的工资报酬,共计45万元。我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909号民事裁定书,以***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对***的起诉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4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再审申请。***再次以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补办退休手续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做出(2016)京0108民初29726号民事裁定书,以***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且属于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之起诉。***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终73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维持原裁定。***在本案中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补办退休手续之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其再次在本案中提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