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民终7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1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百胜,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
法定代表人:温宗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9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错误将我送去劳动教养,导致我失去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中发(1980)67号文件规定,送劳动教养前有工作的人,一般应保留公职,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未开除我的公职,也不给我安排工作,具有过错,故应当为我补办退休手续。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意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为我补办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要求补办退休手续之请求,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应受理的范围。其次,***曾起诉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要求判令:1、确认1954年5月至1993年1月与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存在人事关系;2、补偿其自1992年10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0万元;3、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4、补发1961年至1993年的工资报酬,共计45万元。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909号民事裁定书,以***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对***的起诉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4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再审申请。***在本案中要求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补办退休手续之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其再次在本案中提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于***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主要限于***在一审的起诉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要求补办退休手续的请求,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的起诉予以驳回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涛
审 判 员   王玲芳
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赵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