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辽阳县轩达熟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021民初1584号
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周三界坝村。
法定代表人:梁凤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辽阳县轩达熟皮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首山镇光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伏忠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轩达熟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被告熟皮厂的法定代表人伏忠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一台型号为:DZL4-1.25-ALL锅炉及配套辅机、水质处理等;总价款人民币28万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付价款1万元;提炉前支付17万元;余款10万元在2016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先后支付现金18万元。2019年1月23日偿还货款1万元。尚欠9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辽阳县轩达熟皮厂立即支付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安装款9万元;2、判决辽阳县轩达熟皮厂从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年5月1日为2343.75元,本息合计95343.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企业生产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当时锅炉生产时原告人员和材料没有到位,导致停产。原告给我算命,说这事能挣钱,我信了,原告没有兑现说法。安装时原告没到位,原告父母用算命欺骗我导致我破产,锅炉烟囱帽原告始终没有为我们安装,导致机器不好使。我已经给原告5万元,后期还1万,尚欠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供方)向被告熟皮厂(需方)出售一台型号为DZL4-1.25-ALL(T)的蒸汽锅炉、辅机并由原告公司负责安装、水质处理等,总价款为28万元。双方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约定为执行国家制造标准,保修六个月,人为损坏、操作不当除外。对结算方式及期限的约定为签订合同付定金1万元,提炉前付17万元,余款年终前一次性付清(2016年春节)。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的约定为双方协商。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为被告熟皮厂安装了锅炉等,双方验收完毕并于2015年11月16日进行了锅炉安装质检,经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锅炉的安装安全性能符合《锅炉安全技术检查规定》的要求,并出具了报告编号为GGA-2015-0047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涉案锅炉安装完成后,被告熟皮厂并未依约按期给付锅炉设备及安装款,其先后向原告公司支付现金18万元,又于2019年1月23日给付1万元,尚欠锅炉设备及安装款9万元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及报价单、锅炉安装检验书、承诺书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熟皮厂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公司依约为被告熟皮厂安装了锅炉设备及配套辅机等之后,被告熟皮厂应当按照约定如期给付剩余锅炉设备及安装款,因此对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熟皮厂给付剩余锅炉设备及安装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熟皮厂从2019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一节,被告熟皮厂未按期支付锅炉设备及安装款系其违约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熟皮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尚未支付的锅炉安装款及设备款9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公司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被告熟皮厂辩称原告公司锅炉安装不到位等一节,双方已经进行了验收,且涉案锅炉的安装经辽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出具了监督检验证书,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熟皮厂辩称其已经给付原告公司5万元,后期还1万元,尚欠的款项为3万元一节,被告熟皮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被告熟皮厂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县轩达熟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剩余锅炉设备及安装款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被告辽阳县轩达熟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洪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贺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