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1498号
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沈营线罗大台镇段87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梁凤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口市开发区慧谷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关植仁
书 记 员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