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斌,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忠龙、卢珍龙,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晴隆县碧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碧痕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44303763823。
负责人:邓雄,系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晴隆县筑隆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农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3372707785。
法定代表人:何坤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GJA1N8Q。
负责人:黄美,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8679909U。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蒋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晴隆县碧痕镇人民政府、晴隆县筑隆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娟
审 判 员 **敏
审 判 员 查必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鹏
书 记 员 岑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