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1614号
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15387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G区10-2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07635W),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7号2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天津金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