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137号
原告: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0-1-03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景庄园34栋1门。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
第三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渤海石油路688号(501信箱)。
负责人:曹新建。
原告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士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丰林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