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5645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7号2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弘景苑1-1-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淑平,经理。
被申请人:张红芹,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刘国生,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与诉讼标的额942730元价值相当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国华商贸有限公司、张红芹、刘国生银行存款9427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玉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樊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