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74号
原告:天津融易通典当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南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喆,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国生,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34-1。
被告: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34-1。
法定代表人:刘国生。
被告:天津开发区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34-1。
法定代表人:陈淑平。
被告: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远景庄园90-1-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融易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生、天津开发区江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国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禹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融易通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