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鸿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凌鸿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707号
原告: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1单元13层1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黎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凌鸿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农路16号创业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凌鸿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后由西安艺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30元。
审判长朱华
代理审判员*娜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