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鸿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1094号
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5687918Y。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
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
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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