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

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与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3民初1651号

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德胜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召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泰晤士港路**(国土分局**408)/div>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建院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丹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杰及被告华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院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306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6日起每日按306800元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为5951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被告就委托原告设计“江苏大丰海晶工业园48号区块竹制品加工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1、分项目名称为商业建筑,建筑面积:42873平方米,设计费10元/平米,设计费为438000元;项目设计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电气设计、消防设计、室外综合管网和绿化设计,包括工艺设计、配电箱以外强电设计、智能化设计、机电设计。设计费以最终建筑面积核算为准,多还少补。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设计方案、施工图,其中设计方案的提交日期为按约定的工作日,施工图为方案及工艺确定后40天。3、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10%即43800元,方案经评审通过后5天内支付20%即87600元,提交设计文件并图审通过5天内支付60%即2630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10%即43800元;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现付款期限已到,然被告拒绝付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林公司辩称,一、因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公司经办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所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二、关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请求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交了设计方案,盐城市大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于2019年3月6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被告华林公司仅支付30%设计费131400元,剩余设计费未再支付。

本院认为,建院公司与华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方案并经图审通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设计费。故建院公司据此主张华林公司支付剩余60%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开工,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应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的10%设计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合同有关“甲方应在二年内付清全部设计费”的约定并不明确,故本院不予支持。华林公司未按期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故华林公司应承担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责任。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实际控制人刘德林涉刑为由建议中止审理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刑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设计费262800元;

二、被告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违约金22784.76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5元,由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1211元,江苏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董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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