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5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经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建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新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德胜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召儿,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根。
上诉人湖北经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建院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金瑞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建院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8日,经凯公司(发包方)就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街××街××厂区项目”工程委托建院设计院(设计人)设计,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1.分项目名称为工业地块厂房、办公楼、展厅等,建设规模:层数为2-6,建筑面积:132246平方米,设计费10元/平方米,设计费估算为1322000元;项目设计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电气设计、消防设计、室外综合管网和绿化设计,不包括工艺设计、配电箱以外强电设计、智能化设计、机电设计。设计费以最终建筑面积核算为准,多还少补。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设计方案、施工图,其中设计方案的提交日期为按约定的工作日,施工图为方案及工艺确定后60天。3.本合同设计费为1322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10%即132200元(定金),方案经评审通过后5天内支付20%即264400元,提交设计文件并图审通过5天内支付60%即7932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10%即132200元。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的费用共计396600元。2019年1月,武汉蕃华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对经凯公司委托的将军红街模塑创意产业园厂区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现已完成全部的审查工作,但经凯公司至今未向建院设计院支付剩余设计款,建院设计院故诉讼至原审法院,请求:l.判令经凯公司立即支付设计费925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5日起每日按739200元的千分之二向建院设计院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2019年8月16日为11104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经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经凯公司与建院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设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性质,建院设计院应当按照经凯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经凯公司则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现建院设计院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提交的设计方案已经过图审,故经凯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793200元。关于132200元设计费用的支付,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鉴于建院设计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故该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建院设计院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该院认为经凯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建院设计院主张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该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支持,对超过上述金额的违约金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经凯公司以实际控制人刘德林涉刑为由建议中止审理的意见,该院认为经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刑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故对该意见原审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经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院设计院设计费793200元;二、经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院设计院违约金47235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建院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经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8元,减半收取为70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064元(建院设计院已预交),由建院设计院负担1232元,由经凯公司负担10832元。
宣判后,经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经凯公司向建院设计院支付违约金4723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建院设计院的该项请求。
被上诉人建院设计院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合同上有违约金的约定,建院设计院起诉时已调低了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时亦再调低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已有明确约定。二审中经凯公司认可应当向建院设计院支付逾期设计费用,但却认为其无需向建院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经凯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1元,由湖北经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