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6244号
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德胜中路369。
法定代表人:徐召儿。
被告:华夏微影(六安)青山湿地微电影小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路新九中对面卫生大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洪校土。
被告:六安市裕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14楼北侧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华夏微影(六安)青山湿地微电影小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50元,减半收取136925元,由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