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

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与华夏微影(六安)青山湿地微电影小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6244号

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德胜中路369。

法定代表人:徐召儿。

被告:华夏微影(六安)青山湿地微电影小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路新九中对面卫生大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洪校土。

被告:六安市裕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14楼北侧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华夏微影(六安)青山湿地微电影小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50元,减半收取136925元,由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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