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

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江苏国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6337号

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德胜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召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晤士港路1号(国土分局四楼4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与被告江苏国戬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戬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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