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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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14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德胜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河清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