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2721号
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
负责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
负责人***,社长。
被告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北京龙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友百邦众升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