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

(2018)鄂0804民初327号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327号
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荆门国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