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与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国贸大厦1号底商。
负责人:白耀宗,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郝二雄,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经志宽,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响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飞雄,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珍花,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周小宁,女,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建霞,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经志江,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郝成刚,男,汉族,1975年10月0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许慧,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折智,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香爱,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煤路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刘建霞、郝飞雄、经志江、田学芳、经志宽、杨冬英、王虎、王雪梅、折智、郝香爱、郝二雄、秦珍花、李云、周小宁、吴振雄、石锦莉、张博峙、刘红燕、郝成刚、许慧、薛永刚、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二雄、经志宽、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秦珍花、周小宁、刘建霞、经志江、郝成刚、许慧、折智、郝香爱、李云的存款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882.1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经志宽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339.1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银行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9087.1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港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执行人郝二雄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九、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珍花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珍花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小宁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小宁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霞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经志江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成刚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六、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成刚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七、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慧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八、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慧在招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十九、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慧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二十、解除对被执行人折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二十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香爱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二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在乌海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6882.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