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芳,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飞雄,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1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580000元,期限为1年。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现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5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