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160号
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芳,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飞雄,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580000元。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58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