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11民初94号
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26873150D。
法定代表人:梅兆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涛,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5528240400。
法定代表人:郝飞雄,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水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