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与某某、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621号

原告**1。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身份证号×××。

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某,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2,内蒙古鄂尔多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3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11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由原告负担525元,退还原告30086元。

代理审判员  安高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