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621号
原告**1。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身份证号×××。
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某,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2,内蒙古鄂尔多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3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11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由原告负担525元,退还原告30086元。
代理审判员 安高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