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执2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蔚亭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施元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知烈,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荣成,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暂住江苏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507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06870.43元,并抽原告赔偿上述款项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162元,由原告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2162元,被告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负担2000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强制两被执行人即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306870.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损失(1306870.43×471天×(4.35%÷360)=74337元,计算至2019年7月9日);
2、强制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1207.43元;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遭退信,退信理由分别是“联系不上收件人、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以及无联系电话”,后本院依法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2、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名下相应银行帐号,冻结日期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1年5月7日,在被执行人高荣成名下扣划到银行存款人民币5376.25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无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上述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名下未查获到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查,在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冻结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20万元,该保全届满日为2021年4月19日。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第三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取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柯利达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20万元,第三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未发现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享有其他债权,故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507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苏0507执29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异议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项目。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该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苏05执复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苏州天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执异87号执行裁定。
4、执行中,经查,本院在(2018)苏0507执2833号执行案件中,曾至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50号调查,但未找获到被执行人。
5、2020年5月13日,本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高荣成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结果为无财产。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省法院尚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7、因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
9、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1207.43元,目前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01207.43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文晖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荣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王三男
审判员  邹建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