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特319号
申请人: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45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459号裁决:1.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82.76元;2.驳回***第一项、第二项全部仲裁请求和第三项部分仲裁请求。
另查,***针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459号裁决已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津0111民初9580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案件,本院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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