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1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被执行人:***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本院在执行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津0111民初84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2000.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G×××××、津M×××××车辆底档,但未实际扣押该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15号的房地产;并查封被执行人公司院内的风机叶片三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