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637号之一
原告: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71255204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芙蓉里****。
法定代表人:万小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越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文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经减半),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