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6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71255204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芙蓉里****。
法定代表人:万小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越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6661X8,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文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苏0413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