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3民初1910号原告: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芙蓉里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万小桂,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卢向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302室。

负责人:马骅辙

南京东至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二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蒋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