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76常州华顺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2276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顺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丹阳市云阳街道西二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华顺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常州华顺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顺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立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