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9076号之二
原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西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46323456N。
法定代表人:李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勇平,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要素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72388Q。
法定代表人:王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艮平,合肥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拓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220元,由江苏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