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1328号
申请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承揽德州市陵城区加州锦城项目,原告为其供应混凝土,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混凝土款20万元,并签订付款协议。约定2018年5月1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0万元承兑,原告让利3万元,剩余7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不付清按每月2%利息计算付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70000元货款,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燕
书记员 王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