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桩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18号
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马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哲,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旅游度假区于集镇商业街幸福花园东区社区办公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均,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兴均,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聊城江北旅游度假区于集镇商业街幸福花园东区社区办公楼103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桩有限公司、刘兴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桩有限公司、刘兴均的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