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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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2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马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