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叶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工业功能区官泽路西创新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叶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2164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3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施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