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4民初3835号
原告: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2幢11号(9-13)-(9-15)。
被告: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
关于原告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冰山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赖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